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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违规充电引火灾,拘留13天
    发布日期:2026-07-14 18:57    点击次数:114

    据广东消防消息

    2026年4月3日

    广东佛山一小区发生一起火灾

    所幸消防员及时赶到将火扑灭

    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

    但房间内部分家具和电器设施被烧毁

    据了解

    系该住户违规在室内

    为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

    导致短路引发火灾

    火灾扑灭后

    派出所工作人员将事主带走

    进行详细询问

    并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

    处以行政拘留13天

    事故发生后

    街道消防救援所约谈了物业管理公司

    要求加强小区安全巡查管理

    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

   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“进楼入户”

   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

    一旦发生火灾

    燃烧速度快、火势蔓延迅猛

    后果不堪设想

    切莫因一时方便而忽视安全、触犯法律!

   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、充电

    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?

    ↓↓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
   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 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  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

  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

 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,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: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,拒不改正的。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    来源:广东消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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